孙富娟;厦门征地拆迁城市化的特征是,表面上城市政府具有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权力,实际上城市政府-区政府-被征地农村间进行的是谈判和交易;土地利益自身,并不是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唯一理由,地方政府以一次性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补贴工业化以换取经常性税收,主要是为了保证重大建设的财政支出;市、区各级政府间的组织关系,更像是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既是垂直的行政权力关系,也是独立核算的相对自主的财务实体;厦门市政府对于征地不公的回应,没有尝试建立农地直接入市的路径,而是为其预留发展用地,这个发展用地产权属完整的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从而使被征地农村成为土地财政链条上的"子公司"。
2007年08期 No.46 39-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K] [阅读次数:0 ] |[下载次数:623 ] |[引用频次:18 ] |[网刊下载次数:0 ]